一、考核內容: |
包括志工之值勤表現、服勤時數、出勤狀態及參與教育訓練、活動情形等。 |
二、考核方式: |
分為平時及年度考核,由行政助理主辦,必要時得請志工幹部協助辦理。 |
(一) 平時考核: |
登錄值勤時數、各項在職訓練、志工平時之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 |
(二) 年度考核: |
每年12月彙整各志工全年紀錄,由本古蹟進行考核作為辦理續聘及年度獎勵之依據。 |
三、考核標準: |
勤惰狀況佔35%,服務態度佔25%,工作績效25%,教育訓練時數及活動配合情形佔15%,即考核分數總滿分為100分。考核成績未達70分者,則不予續聘。 |
四、專案考核與輔導機制: |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違反服務守則,或不適應志工服勤,經查確有其事,影響機關形象及團隊聲譽,經幹部進行輔導,如仍屢勸不聽,續有不良行為,陳報本古蹟辦理專案考核,經考核不及格者,通知解職。 |
五、志工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列各項義務,並由本古蹟每年辦理服務成績考核,其成績合格者,予以續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報請核准外,不予續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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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年度值勤服務時數低於60%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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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年度參與本古蹟教育訓練未達二次(含)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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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不適任本古蹟工作者,如不準時值勤、服裝不整、配合度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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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滿75歲志工,於屆齡次年度1月1日起不再續聘。 |
五之一、本要點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本古蹟志工資格,且於111年已年滿74歲而現仍服務於本古蹟者,其年齡得免受前款第四目規定之限制,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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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年滿75歲之志工,如經本古蹟考核其服勤狀況良好,得依該志工個人意願,續聘至其年滿77歲之當年度12月31日止;惟於本要點修正施行前,該志工已滿77歲者,則至多得延長續聘至112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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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始年滿75歲之志工,如經本古蹟考核其服勤狀況良好,得依該志工個人意願,續聘至其年滿77歲之當年度12月31日止。 |
六、志工有下列情形,予以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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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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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商業、政治、宗教、侵害他人權利或其他干擾他人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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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重大過失,或未辦理請假無故缺勤連續3個月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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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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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通過考核不予續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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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服務時,應填寫離隊申請書、繳回志工證及志工相關服裝。) |
七、資格保留、回復暨離隊相關規定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