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順利推動各項活動並提供服務,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召募適當人選擔任本館志工,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本館之所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志工一年一聘,如有缺額時,不定期辦理招募,並於招募前公告招募及培訓計畫。
三、
凡年滿十八歲,經本館甄選合格並完成基礎訓練六小時及特殊訓練十小時,且通過實習考核後,成為本館正式志工。
四、
本館志工應遵守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及本館相關法令規章。
五、
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本館設志工隊,置隊長及副隊長各一名,下設若干組,協助志工業務之推動。
六、
志工隊幹部產生方式:
(一)
隊長:由各組組長互選產生三位候選人,再由本館選出隊長人選,同時兼任組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如無法經投票產生隊長人選時,由本館指派。
(二)
副隊長:由隊長自志工中選任。
(三)
組長:由各組組員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四)
副組長:由組長自組員中選任。
七、
志工隊幹部職責:
(一)
隊長:
1.
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2.
綜理隊務,擬定工作計畫,及提出成果報告。
3.
協調志工隊之工作項目。
4.
協助各項活動之籌辦。
5.
協助志工訓練事宜,包括招募、面談、訓練及評核。
6.
協助志工溝通協調事宜。
(二)
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協助各組工作之協調及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三)
組長、副組長:各該組工作之協調及人力調度。
八、
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
(一)
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進行年度工作檢討、新舊隊長及幹部交接等,全體志工均應出席;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
幹部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各組須派員一名與會,隊長及副隊長均應出席;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
本館每年定期對志工之服務績效進行考核,作為獎勵、續聘及解聘之依據。
(一)
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服務表現、服勤時數、出勤狀態及參與教育訓練、活動情形等。
(二)
考核方式:
1.
平時考核:每季辦理一次。
2.
年度考核:每年十二月辦理(附件一)。
3.
專案考核:志工於服務期間內違反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及本館相關法令規章,或不適應志工勤務,幹部進行輔導仍無改善者,由本館辦理專案考核。
十、
志工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計算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
榮譽獎:全年度值勤時數,平日組達一百四十小時、假日組達七十小時者(以各組應到勤之時數作為計算基礎,不包含代班及增班)。
(二)
績優獎:值勤時數達百分之六十,並有特殊事蹟者,各組由組長推薦一人,再由本館遴選三人至四人。
(三)
勤習獎:全年出席各項訓練課程、研習、活動,達百分九十以上者。
(四)
慰勞獎:擔任志工幹部者。
(五)
獲頒以上獎項者,得由本館於次年度優先續聘,並予以頒獎表揚。
(六)
本館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四百小時者,由本館於年度志工大會或於司法院相關會議場合致贈感謝狀。本館所致贈之感謝狀以每人一次為限。
十一、
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有正當理由報經本館核准外,不予續聘:
(一)
全年度值勤服務時數低於百分之六十。
(二)
全年度參與本館教育訓練或講座未達二次(含)以上。
(三)
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
其他不適任之情形。
十二、
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經查屬實者。
(二)
怠忽職責、服勤時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未辦理請假無故缺勤累計三次以上者。
(三)
因個人因素,申請自願離隊。
(四)
經專案考核不及格。
(五)
有其他重大違失事項。
十三、
志工資格保留:
(一)
志工如有以下重大事由無法執勤之情形,應於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資格保留申請(附件二),並繳回志工證與志工服裝:
1.
服義務兵役者。
2.
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於一周歲以內)。
3.
出國或求學者。
4.
因傷病無法執勤者。
5.
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
(二)
保留期間自本館同意申請之次日起,最長一年。
(三)
如因不予續聘、解聘者,不適用志工資格保留及回復。
(四)
資格保留期間,暫停志工一切權利義務。
十四、
志工資格回復,須於資格保留有效期限內,向本館提出申請(附件三),經本館同意並實習十二小時,恢復志工資格。
十五、
志工離隊,應自原因發生之日起,填妥離隊單(附件四),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裝。
十六、
司法院應為本館志工編列預算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十七、
本要點實施前,原司法博物館之志工,其資格得轉由本館續聘,其服務時數亦得累計。
十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