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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司法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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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志工管理考核獎勵實施要點


106年12月27日訂定
107年1月1日公布實施
108年10月25日修訂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古蹟)為提升服務人員品質並加強志願工作之管理,建立本古蹟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考核與獎勵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貳、 考核志工之值勤、參與教育訓練、研習等本古蹟所舉辦各項活動狀況,作為獎勵、續聘及解職之依據。
 
一、考核內容: 包括志工之值勤表現、服勤時數、出勤狀態及參與教育訓練、活動情形等。
二、考核方式: 分為平時及年度考核,由行政助理主辦,必要時得請志工幹部協助辦理。
(一) 平時考核: 登錄值勤時數、各項在職訓練、志工平時之特殊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
(二) 年度考核: 每年12月彙整各志工全年紀錄,由本古蹟進行考核作為辦理續聘及年度獎勵之依據。
三、考核標準: 勤惰狀況佔35%,服務態度佔25%,工作績效25%,教育訓練時數及活動配合情形佔15%,即考核分數總滿分為100分。考核成績未達70分者,則不予續聘。
四、專案考核與輔導機制: 志工於服務期間內違反服務守則,或不適應志工服勤,經查確有其事,影響機關形象及團隊聲譽,經幹部進行輔導,如仍屢勸不聽,續有不良行為,陳報本古蹟辦理專案考核,經考核不及格者,通知解職。
五、志工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列各項義務,並由本古蹟每年辦理服務成績考核,其成績合格者,予以續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報請核准外,不予續聘:
  (一)全年度值勤服務時數低於60%者。
  (二)全年度參與本古蹟教育訓練未達二次(含)以上者。
  (三)其他不適任本古蹟工作者,如不準時值勤、服裝不整、配合度差等。
  (四)年滿75歲志工,於屆齡次年度1月1日起不再續聘。
五之一、本要點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取得本古蹟志工資格,且於111年已年滿74歲而現仍服務於本古蹟者,其年齡得免受前款第四目規定之限制,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年滿75歲之志工,如經本古蹟考核其服勤狀況良好,得依該志工個人意願,續聘至其年滿77歲之當年度12月31日止;惟於本要點修正施行前,該志工已滿77歲者,則至多得延長續聘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本要點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始年滿75歲之志工,如經本古蹟考核其服勤狀況良好,得依該志工個人意願,續聘至其年滿77歲之當年度12月31日止。
六、志工有下列情形,予以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
  (二)涉及商業、政治、宗教、侵害他人權利或其他干擾他人行為者。
  (三)工作重大過失,或未辦理請假無故缺勤連續3個月以上者。
  (四)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五)未通過考核不予續聘者。
  (終止服務時,應填寫離隊申請書、繳回志工證及志工相關服裝。)
七、資格保留、回復暨離隊相關規定另定之。
參、 獎勵方式:每年辦理一次(計算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榮譽獎: 全年度值勤時數,平日組達140小時、假日組達 70 小時者 (以各組應到勤之時數作為計算基礎,不包含代班及增班)。
二、績優獎: 值勤時數達60%,並有特殊事蹟者,各組由組長推薦1人,再由本院遴選3至4人。
三、勤習獎: 全年出席各項訓練課程、研習、活動,達90%以上者。
四、慰勞獎: 擔任志工幹部者。
五、獲頒以上獎項者,得由本古蹟於次年度優先續聘,並錄名於本古蹟義務工作人員榮譽榜,予以頒獎表揚。
六、本古蹟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且年滿75歲者,由本古蹟於年度志工大會致贈感謝狀。
肆、 志工值勤、請假注意事項
 
一、 每月原組別值勤至少一班,每班以3小時計算。
二、 值勤地點及任務,由各該組組長負責分派、調度,組長為走動式管理。
三、 志工輪值班表為固定班表,應依排班輪值,無法受理轉組申請,但志工如已自行尋覓同意互換者,需先報備雙方之所屬組長,經本古蹟同意後始生效。
四、 每月可請假一次,但每日上、下午班值勤人員應至少維持八人值勤。
五、 不可遲到、早退,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通知組長或本古蹟行政助理,並協調調班、安排代理人。
六、 志工簽到退,應以本人親自刷卡為原則,不得代刷,如經查證屬實,當事人與代刷者直接予以解聘。
七、 值勤時不得帶小孩或第三人來值勤,值勤時應穿著志工服,並佩戴志工證,志工導覽時,對參觀民眾請以志工身分表示,不索取收受參觀者所給予之任何物品或酬金,亦不得以法院志工隊名義擅自接洽或決定任何事物,對於不了解的事情不做背後批評及任何承諾,當參觀者有額外之服務要求時,應委婉拒絕或先向組長報備。
八、 本古蹟紀念品有一定的發放規定及數量,請志工值勤時,勿隨意承諾參觀民眾,任意發放。
九、 值勤時不得擅自離開值勤區域,或從事與當班值勤及導覽無關之事,亦不得攜帶飲料、食物或背小包包進展場,手機須調震動,須接聽時應於角落旁輕聲細語接聽,不得暢聊或使用3C產品(含上網、line等)。
十、 值勤中發生任何問題或疑問時,可馬上找組長或行政助理、保全人員、督導意見反應。
伍、 幹部產生及職責
  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將本古蹟志工隊置隊長、副隊長各1名,另設總務組、活動組等2組,各組得置2至4名,協助業務推動。
一、隊長: 隊長由各組組長互選產生3位候選人,再由本院選出隊長人選;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當選人應於當年度12月組成志工幹部團隊,交接志工業務。如無法經投票產生隊長人選時,得由本古蹟逕行指派,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二)綜理隊務,擬定工作計畫。
(三)協調本古蹟與志工隊之工作項目。
(四)每半年召開1次隊務幹部會議,並向本古蹟提出會議紀錄。
(五)了解志工參與館務之相關問題,給予必要之協助。
(六)協助志工訓練事宜,包括招募、面談、訓練及評核。
(七)關懷志工,代表志工隊前往慰問。
(八)每年於12月25日前,舉辦隊務檢討會議並向本古蹟提出成果報告。
(九)協助辦理年度改選工作。
二、副隊長: 由隊長自志工中選任,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二)協助各組工作之協調。
(三)臨時交辦事項。
三、幹部: 由各組組長及副組長擔任(組長由各組組員推舉產生,連選得連任;副組長由機動人員兼任),除各組分工職掌外,每日核對班務並依本古蹟需求,協助調度值班人力。
(一)總務組: 協助安排本古蹟各單位支援志工人力、負責公積金管理、慶悼婚喪喜慶、管理志工辦公室及協助各項庶務等事宜。
(二)活動組: 負責策劃執行志工表揚大會、志工聯誼參訪活動、才藝展出及各項相關業務、製作志工大會及志工幹部會議紀錄、協助相關業務等事宜。
四、年度交接業務:志工隊隊長改選業務、新舊隊長檔案及公務用品等移交工作。
五、志工大會及志工幹部會議
(一) 志工大會每年召開1次,進行年度工作檢討、新舊隊長暨幹部交接等,全體志工均應出席,非經事先准假不得缺席;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 幹部會議每3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各組須派員一名參與 會議,隊長及副隊長均應出席,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 會議紀錄提案,須經出席人員過半數決議方為生效。
(四) 會議紀錄循行政體系陳報核定後實施。
陸、 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