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推廣法治教育,提供民眾參觀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古蹟建築與司法文物展覽之場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為維護參觀品質,本館有權視現場人潮實施流量管制,若實施流量管制,現場以發放號碼牌為準,參觀民眾須於指定時間入內,每日參觀人數以一千五百人為原則。
三、
開放時間:
(一)
開館日: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
休館日:每週一、農曆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國定民俗節日暫停開放;若因其他因素暫停開放則另行公告。
(三)
若逢颱風等天然災害,本館將依照臺南市政府停止上班之公告停止開放;當日原訂所有活動亦暫停辦理。
(四)
若遇換展或維修等需要,得暫停開放本館全部或部分區域,並公告之。
四、
導覽服務:
(一)
導覽分為個人及團體導覽。
(二)
個人部分採自導式解說,現場提供無線網路利用QR code進入本館網站之語音導覽。
(三)
團體部分一律採線上預約,最晚於三日前申請預約,每次導覽時間約五十分鐘。
(四)
團體線上預約於每月一日開放次月之導覽預約。預約成功後提供預約代號,參觀當日憑預約代號提前十分鐘至本館服務臺報到。
(五)
團體預約後若無法到場,請於三日前,上官網預約系統取消或來電取消,如無事前通知取消,則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
導覽時段:開館日上午十點至十一點,下午三點至四點。
(七)
預約參觀之團體如超過本館所定導覽時間(上午十時、下午三時)十分鐘者,導覽部分則逕予取消,由現場候補團體依候補次序遞補。候補團體現場登記候補之時間為:當日上午九時至九時五十分、下午二時至二時五十分,惟若當日並無團體預約導覽,則不開放現場候補。
(八)
為確保導覽品質,本館提供上、下午各一場團體導覽,每場團體導覽人數以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為限。
(九)
團體導覽含貓道導覽,導覽行程為先進行全館導覽再進行貓道導覽,如預計停留時間不足,貓道導覽將逕予取消。
(十)
貓道原功能係施工維修棧道,承重有限,且上下木製樓梯陡峭,基於安全之考量,參觀民眾如有以下情形者,本館得拒絕入內參觀:
1.
學齡前(未滿六歲)幼兒。
2.
國小一、二年級學童,未由家長一對一陪同者。
3.
七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4.
孕婦。
5.
身體不適、行動不便、懼高症或平衡感不足等,有影響參觀安全之虞者。
(十一)
貓道參觀方式採分組辦理,每組五人,以五分鐘為限,惟得視現場情形調整參觀人數,至多不得逾八人(不含導覽人員),並應遵守導覽人員之引導。
(十二)
貓道設施除團體預約參觀外,於每日現場上午十時、下午三時各開放一梯次,每梯次十人,每次導覽約二十分鐘。分別於上午九時十分、下午二時十分開放現場報名,參觀民眾請至本館西側長廊登記處領取參觀證,額滿則不再受理登記。
(十三)
若因參觀民眾個人疏失或違反本館相關規定所造成之意外,本館將不負任何責任。
五、
本館參觀注意事項如下:
(一)
為維護參觀品質及權益,預約者若有以下狀況,本館將取消其預約資格,若因而致生本館任何損害,本館得對其行使求償權利:
1.
於預約系統完成預約後無法前來,且未主動事先通知取消者。
2.
於預約系統上大量預約後,再取消超過兩個以上團體預約時段,影響其他民眾預約之權益者。
3.
入館參觀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且不聽工作人員勸導或制止者。
(二)
預約團體應準時到場,以免影響當日的參觀安排;提早或延後抵達須於三十分鐘前來電告知,團體參觀建議隨隊負責人同行,以維持團體之安全與秩序。
(三)
為維護民眾之參觀品質及權益,本館有權拒絕超過預約之人數進入本館。
(四)
為確保參觀者之安全及館內潔淨,請勿在展區內喧嘩、奔跑、飲食、飲酒、抽菸、嚼食口香糖與檳榔、倒臥座椅、就地而坐、脫鞋或亂丟垃圾,並禁止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氣球及其他經本館認定影響參觀秩序之物品或違禁物品進入。
(五)
六歲以下幼童須有成人陪同方可入場參觀,六至十二歲兒童建議成人陪同參觀,陪同成人請隨時注意兒童安全。
(六)
參觀時請輕聲細語、勿高聲談笑,或有滋擾致影響其他參觀民眾之作為。
(七)
拍照或攝影如為商業用途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應事先向本館提出申請。本館開放時間內,民眾可於館內公共空間進行攝錄影留念。館內禁止使用腳架及cosplay角色扮演等影響其他民眾參觀及展廳動線流暢之拍攝行為。基於各值勤點人力考量,本館志工不代遊客拍照。
(八)
因古蹟磁磚地板結構脆弱、磨平易滑,請參觀民眾注意腳步,小心行走。
(九)
為維護館內擺設布置及參觀品質,參觀民眾須遵守本館工作人員引導及管制並依循動線方向參觀,並應保持場地清潔。
(十)
本館業經文化部公告為國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十一)
除有標示可觸摸之仿製品及開放體驗者外,參觀民眾請勿擅自操作館內設施或碰觸、攀爬、跨坐、搖晃各項展覽文物,及其他類此行為,尤其置於櫃體內或展架內的展品一律不准碰觸,以避免文物遭受損壞。如損毀本館文物或設施,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究責。
(十二)
參觀民眾應遵守以上及各展廳之特別規定,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經本館認定有礙本館安全或參觀秩序之行為,經勸阻仍未改善者,本館得命其離去或實施驅離,若亦不聽離館指令,違反相關程序及法令,本館報警處理。
(十三)
本館為日治時期建築,為維護古蹟原有形貌,部分空間尚難設置無障礙設施;另本館備有活動式斜坡板、輪椅及枴杖,參觀民眾若有需要,得與本館工作人員接洽。
六、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禁止入館,如已進入得命其離開:
(一)
攜帶危險性之物品。
(二)
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旗幟,以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三)
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四)
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五)
其他妨害民眾參觀或影響本館秩序、環境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