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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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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志工值勤須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司法院院台新宣四字第11414004141號令訂定
一、
為使志工值勤時有所依循,並順利推動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各項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二、
志工應依本館開館時間,選擇下列任一固定時段每週值勤:
(一)
上午班:九時至十二時。
(二)
中午班:十一時三十分至十四時三十分。
(三)
下午班: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
本館如因舉辦活動等因素有人力需求,得事先徵求志工專案支援,支援志工之值勤時數以該專案活動時程計算。
四、
志工因故未能於排定時段值勤者,最晚應於三日前請假,並通知組長,以利開放代班支援。如臨時需請假,應於值勤一小時前告知組長,以利調配值勤人力。
五、
志工全年度本班、專案、代班值勤時數合計須達本班應值勤時數百分之六十,且本班實際值勤時數須達應值勤時數百分之五十。
六、
各組志工應於值勤時段開始前到勤,至志工室刷卡報到後,提早五分鐘至應值勤地點就位完畢,不得遲到早退。
七、
志工值勤遲到、早退超過五分鐘者,不予計給當日值勤時數。但有正當理由,且檢附證明經本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志工至本館值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穿著志工服搭配黑色素面之長褲或過膝裙及黑色包鞋,並佩戴志工證。志工服如有遺失或毀損應自費購買。
(二)
值勤區域、任務由各組組長指派。
(三)
值勤時隨身攜帶手機者,應將手機調為靜音模式。
(四)
本館為走動式值勤,志工須於各值勤區域內走動巡視並視遊客需求予以協助。
(五)
值勤時因故須暫離值勤區域時,應告知組長派員支援,或請鄰近值勤志工協助照看,每次離開時間以不超過十分鐘為宜。
(六)
對待參觀民眾與工作同仁皆應親切有禮,遇特殊狀況時應通知本館行政人員協助處理,避免發生言語或行為上的衝突。
(七)
遇緊急事件時,應立即通知保全與行政人員處理。
(八)
使用志工休息室應保持整潔乾淨;飲食後,應自行清理。
九、
志工值勤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
聚集聊天,或在公共空間大聲喧嘩。
(二)
擅自離開值勤區域,或從事與值勤及導覽無關之事。
(三)
講電話、使用3C產品。
(四)
睡覺、做操、閱讀書報。
(五)
索取或收受參觀民眾給予之任何物品或酬金。
(六)
發給參觀民眾超過規定之推廣品。
十、
志工值勤滿半年後,得向本館申請換組(附件),由本館視人力需求安排,並經雙方組長同意後,於次月一日起更換所屬組別。
十一、
志工每年應參與本館辦理之教育訓練或講座,次數不得低於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