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治臺第一年,也就是西元1895年,制定了「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1896年始正式引進了西方式法院制度,並採行三級三審制,總督府法院設有地方法院、覆審法院、高等法院三個審級制度;至1919年~1927年,廢除「覆審法院」改設「高等法院」,採二級三審。
在法院建築方面,日人治臺開始至大正初期,由於政經尚未穩定,其營建行為為求快速,基本上以兩種模式呈現,一為以木構造或者磚木構造興建所謂的洋風建築,另一則為選擇清領時期所留下的建築,在正式興建「法院建築」之前,過度性使用。
南部僅存的「臺南地方法院」,曾經歷兩個地點、兩個階段的發展;因不同時間與不同區位,而產生第一代與第二代建築群,第一代廳舍,始於日治初期,暫用臺南縣學作為辦公廳舍運作,至1912年遷移到市區南部馬兵營遺址,並興建第二代臺南地方法院廳舍。為臺灣日治時期所建之最重要的建築之一[註1]。由於臺灣日治時期之各級法院都已拆除或改建,「臺南地方法院」為臺灣現存日治時期大型法院建築,已指定為國定古蹟。
第一代臺南地方法院使用清領時期的建築群,經歷了司法裁判制度三個階段,即「軍政時期之『一級終審』制」、「民政初期之『三級三審』制」、「民政中期之『二級二審』制」後漸感空間不敷使用,乃於1901年計畫遷建,最後選取與監獄相鄰的原清領時期馬兵營舊址,今府前路與永福路交接處,目前將規劃為司法博物館。
註譯:
註1.另外兩棟建築是當時的臺灣總督府與臺灣總督府博物館。
參考資料:
1.何培齊(民96)。日治時期的臺南(初版),頁23-24。臺北:國家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