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 因應COVID-19疫情志工請假須知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
因應COVID-19疫情志工請假須知
111.5.26總務科訂定
一、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古蹟)為因應COVID-19疫情,配合政府自主防疫措施,使疫情期間志工請假有所依循,及避免影響志工續聘權利,特訂定本須知。
二、志工本人確診者,自確診翌日起算7天居家隔離與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即14天內)之請假時數,不列計缺勤時數。
前項志工請假時,應提出確診通知、通知簡訊截圖或快篩檢測片判讀陽性之照片(須於快篩檢測片簽名,並顯示拍攝日期)。
三、志工之同住親友確診,且志工本人已打滿3劑COVID-19疫苗者,自同住親友確診翌日起算,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請假時數,不列計缺勤時數。志工之同住親友確診,且志工本人未打滿3劑COVID-19疫苗者,自同住親友確診翌日起算,3天居家隔離與4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請假時數(即7天內),不列計缺勤時數。
前二項志工請假時,應提出同住親友之確診通知、通知簡訊截圖或快篩檢測片判讀陽性之照片(須於快篩檢測片簽名,並顯示拍攝日期)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志工為確診者之同班同學或與確診者同場域工作,於志工自覺有呼吸道症狀,並經本古蹟認為不適宜執勤時,亦得辦理請假,毋須提供證明,惟應向本古蹟行政助理敘明原因,且每二個月不列計缺勤時數以1班(3小時)為限。
五、有關請假之證明文件,得逕以通訊軟體傳送本古蹟行政助理。
六、依上開規則請假之志工,應於LINE「司博館請假徵求代班群組」自行徵求代理人。
七、本須知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