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
法律教室
家暴急救箱
溫馨的園地

法律教室:伍、分別財產制



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差異何在?
答:
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主要差異,在於「法定財產制」
(一)
有婚前及婚後財產之區別。
(二)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三)
夫妻得協議一定數額之自由處分金。
(四)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剩餘財產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五)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民法親屬篇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
答:
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其主要差異如下:
(一)
管理權:
修法後:
夫妻各自管理。
修法前:
原則各自管哩,例外妻得將其財產管理權付與夫。
(二)
債務清償責任:
修法後: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修法前:
依債務種類(結婚前、結婚後或日常家務代理代理所生債務)分別規定負清償責任之人,較為複雜。
(三)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修法後: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修法前:
夫得請求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為相當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