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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園地:法律教室
壹、婚姻之普通效力
問一:
夫妻之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就何所指?
問二:
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究應由夫或妻清償?
問三: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其所生債務,是否因採用不同財產制而有所不同?
問四:
夫妻依第一千零零三條之一所為之約定,應否依第一千零零七條及第一千零零八條規定,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
貳、夫妻財產制通則部份
問五:
依第一千零十條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適用情形如何?
問六:
本次修法為何刪除通則中有關特有財產之規定?
參、法定財產制
問七:
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有哪些?區別實益何在?
問八: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如何行使權力(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又如何負擔債務?
問九:
何謂「自由處分金」?其立法目的為何?
問十:
是否在家操持家務之一方(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才可請求自由處分金?雙薪家庭適用嗎?
問十一:
如何協議自由處分金?
問十二:
如夫妻對於自由處分金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可否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或酌定?可否聲請法院調解?
問十三:
依新修正之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之所有權、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為何就其婚後財產,仍互負報告之義務?又夫妻一方請求他方報告,而他方拒絕時,應如何處理?
問十四:
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問十五: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問十六:
本次修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權,有何意義?
問十七:
為保全並落實剩餘財產之分配,本次修法增修哪些規定?
肆、共同財產制
問十八:
共同財產制有幾種?
問十九:
何謂「勞力所得」?
問二十:
何謂「特有財產」?
問二十一:
採一般共同財產之夫妻如何行使權利?債務如何清償?
問二十二:
採一般共同財產制下,對於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之處理有何不同?
問二十三: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如何分割其財產?
問二十四:
修法前後之一般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
問二十五:
修法前後之所得共同財產制有何不同?
伍、分別財產制
問二十六:
新法之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差異何在?
問二十七:
民法親屬篇修法前後之分別財產制有何不同?
陸、施行效力
問二十八:
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第六條之二之意涵如何?
問二十九:
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有關撤銷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有償或無償行為,是否以該行為發生於修法後者為限?
問三十: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追加計算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婚後財產,是否以該處分行為發生於修法後者為限?
問三十一: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夫妻因判決離婚者,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如夫妻於本法修正前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於新法修正公布後始經法院判決者,有關其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究應依新修正規定之「起訴時」計算?或依修法前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判決確定時)計算?
柒、保護令解析
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目的
二、
定義
三、
民事保護令種類
四、
民事保護令聲請人
五、
民事保護令之管轄
六、
民事保護令之聲請方式
七、
民事保護令之聲請時間
八、
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擬制聲請
九、
受理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後之先行程序審查
十、
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程序審查合法後之審理程序
十一、
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後
十二、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聲請程序審查合法後之處理程序
十三、
民事一般性暫時保護令之處理結果
十四、
民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聲請程序審查合法後之處理
十五、
保護令之內容
十六、
保護令之效力
十七、
保護令之送達
十八、
保護令之執行
十九、
保護令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