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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事項:談收容中少年之急速輔導

談收容少年輔導之必要性∼以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與台南少年
觀護所實施收容少年讀經輔導為例


壹、前言
        人是一個不斷成長變化的有機體,影響或改變一個人的
    因素複雜多端,不能僅從某一時間或事項去切割看待,但被
    收容應是少年成長中的一件重要且記憶深刻的事,在此期間
    的學習亦然。發表本文的目的不是著重讀經成效之闡述,而
    是期望以讀經輔導為例,推動各少年法庭與少年觀護所針對
    收容少年採取具體的輔導方案。茲就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與台南少年觀護所密切合作,自95年8月起迄今,對收容少
    年實施讀經輔導經驗,略抒淺見。


貳、收容少年急速輔導之概念
        少年事件處理法對非行少年所給予的是保護處分,此與
    刑法對於犯罪者所給予的刑罰處罰,兩者立法目的與理念截
    然不同。少年正處於身心急驟成長與變化的時期,對其輔導
    有其時效性,故有本案終結前得為適當之輔導之設計,此亦
    與成年犯罪者必迨判罪確定後再於監獄施予矯治有異,係針
    對少年有別於成年人的特殊考量。按少年法院(法庭)於必
    要時,得在事件終結前,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
    當之輔導,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款後段定有明文。但
    事件之調查、審理常需歷經冗長時間,少年如有急迫輔導之
    必要,如少年有自殺傾向、與家人心結甚深等,等到事件終
    結再介入輔導往往緩不濟急,又如經常逃學、逃家少年,如
    未予適時輔導,往往責付不久後又逃學逃家,再如在學中之
    學生經收容後責付,亦可由少年調查官施予復學準備之輔導
    ,故而事件未終結前交由少年調查官進行適當輔導,學理上
    稱此為「急速輔導」(註1)。然就收容中少年,同條項第
    2 款並未有適當輔導規定,從實務上觀察,被裁定收容少年
    ,更需即時給予輔導,司法院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中已改採收容中少年一律施以適當之輔導(註2)。台南少
    年觀護所與台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合作實施收容少年讀經輔
    導即具急速輔導雛型。


參、收容少年讀經輔導操作流程
        以讀經輔導收容少年,其目的不在於發掘資優或聰明少
    年,而是觀察其讀誦過程的學習態度與能力及與家人、師長
    的互動,輔以日記的書寫及心理、性向、智力等測驗,多面
    向去瞭解少年,以作為將來輔導策略的參考。其操作流程大
    致如下:
一、準備教材
        準備法院編印或全國讀經協會等出版的學庸論語1冊(
    該讀本字體大且附注音,較適合收容少年使用)。分成大學
    (共1753字)、中庸(共3586字)、論語(上下篇共約1400
    0餘字)3部分,分次影印後交給收容中少年作為讀本。
二、與少年觀護所聯繫與溝通
        讀經是在少年觀護所為之,成功與否端繫少年觀護所願
    否推動,可藉此強化少年觀護所教誨功能,讓收容少年不白
    白浪費收容時間,進而因讀經的啟發,而萌生改過向上的契
    機與決心,故須與少觀所聯繫與溝通,將讀本交付少年觀護
    所,請其影印並督促少年背誦,初步(每3至5天)為少年驗
    收,瞭解其進度,並要求少年書寫日記抒發心得與感想,日
    記於開庭時由少年交給法官參考。
三、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與家長扮演推手的角色
        少年初被收容到一陌生環境,且失去自由,心情既落寞
    又苦澀,特別需要關愛與支持。很多收容少年於執行保護管
    束中再犯,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可藉由製作調查報告及
    定期訪視鼓勵少年重拾書本努力背誦,少年家長到少年觀護
    所探視少年時亦可鼓勵少年讀經,以期獲得自新的機會。
四、讀經及驗收順序
        先影印大學給收容少年作為讀本,用功的少年約3至4星
    期即可背熟,由法官在法庭上驗收,並請少年家長聆聽少年
    背誦(法庭上預備讀本給法官及少年家長以對照少年背誦是
    否有誤),大學背誦完成後再影印中庸給收容少年繼續讀誦
    ,約歷時1個半月可背熟,一樣與家長進行驗收,中庸背熟
    後再影印論語上部讀本(第1至10章,共約7千餘字)給少年
    背誦,驗收過程如前。
五、法官恩威併施
        法官對於遵照指示讀經的收容少年應給予鼓勵,如視其
    情況給予言詞嘉勉、贈書、責付均無不可,藉此帶動收容少
    年自動讀經風氣,讓那些觀望、不願配合的收容少年,躍躍
    欲試地主動加入讀經行列,且係利用課餘及假日時間自動自
    發為之,無庸法官指示,法官只配合驗收及勉勵即可。
六、給予適當的回饋
        當少年背誦大量經典後,少年期待的是法官給予肯定及
    鼓勵,法官應藉此機會給予適當回饋,進而建立少年對法官
    的信賴,這是輔導能否成功的關鍵,並適時對少年施作智力
    、心理、性向等測驗,以瞭解其學習能力、任事態度及性向
    ,以作為後續輔導的參考。
七、個案追蹤輔導
        對於個案讀經優異表現,可適時通知學校老師或輔導人
    員前來法庭共同驗收,瞭解少年在學校學習情況,並徵詢處
    遇意見,責付後將少年交付學校或適當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為
    觀察,或結案後由少年保護官接續輔導。


肆、收容少年讀經輔導面面觀
        影響少年人格健全發展的因素很多,筆者不敢武斷推論
    少年因收容中大量背誦經典就徹底的改變,只是嘗試以此時
    期的輔導為基礎,去策發少年學習及改變的意願,以建構多
    面向輔導策略。以下係個人所觀察收容少年讀經輔導引發的
    各層面效應。
一、就少年而言
        偏差少年與一般學生一樣,均對背書感到單調乏味,對
    於收容少年予讀經輔導,著重的是「讀的過程」,而非經典
    的義涵,不管背誦內容為何,要完全熟記一定數量的文字,
    需相當時日的專注與持續,不可能憑空而得。從讀經的過程
    中,輔導者可以感受少年不再是任人宰割的消極態度,取代
    的是積極的求生鬥志,不能否認少年是為迎合取悅法官的情
    境下才發憤背書,但也不能因此否決其努力的成果,反倒是
    應借力使力,誘發少年大量讀誦熟記,促使其轉往正向改變
    。
二、就少年法庭而言
        少年法庭輔導少年,其目標在於偏差行為的改變與是非
    價值觀念的導正,以少年是否再有觸法或嚴重偏差行為作為
    衡量輔導成敗之標準。少年法庭擔負裁判者及輔導者的雙重
    角色,而輔導工作首要建立與被輔導者間的信任關係,根據
    心理學家史基納(Skinner)提出之操作制約學習理論(
    Operant Learning Theory)觀點,認為行為態樣係由外界
    環境(刺激)所塑造,如果有機體與環境發生互動,而造成
    有機體行為增加,此種過程叫做增強或報償,因為增強會更
    加強化行為(註3)。同理,當少年依著輔導者(法官或少
    年保護官)指示大量背誦經典,輔導者應趁勢予以鼓勵及肯
    定,以增強少年的自信心,並使其感受到所受處遇,是因其
    努力所獲得正面且積極的回饋,更願繼續努力,以獲得更多
    的回饋,當少年對少年法庭建立信任關係,再針對個案需要
    ,採取適當保護處分,輔導成功機率將大幅提升。
三、就少年觀護所而言
        少年觀護所不應僅扮演消極的戒護管理工作,更應兼負
    積極的輔導教化少年功能。少年有讀經的目標後,因精神專
    注在讀經的背誦上,復有受法官當庭驗收及時間緊迫的壓力
    ,原本胡思亂想的煩雜情緒,頓時找到努力的方向。實施讀
    經後,對於台南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管理,具有正面意義
    (註4)。
四、就少年家長而言
        父母雖對少年失望透頂,看到少年能依法官指示用功背
    書,自是感動萬分,當然樂於鼓勵少年努力達成法官的要求
    ,因有共同的目標,原本冰冷緊張的親子關係,出現融解的
    缺口,僵局因此得以抒解,也對少年重燃希望,並願配合少
    年法庭的輔導方案。
五、就學校而言
        收容少年正值就讀國中及高中階段,有些沈迷網咖荒廢
    課業多時,成績不佳,低學習成就,遲到、曠課、中輟、抽
    煙、打架滋事違反校規等問題學生,收容經撤銷後少年仍需
    回到學校就讀,有些學校老師看到少年讀經的優異表現,而
    找到輔導的著力點。


伍、擷列十則收容少年讀經案例(依時間順序)
        正確人生觀的養成,需一段很長的歷程,輔導少年也非
    單一方法或短暫時間所能成就,個人以讀經輔導收容少年中
    ,有許多令人動容的事例,以下十則案例是印象較為深刻的
    ,而非案例中的少年已有很好的學習成果或高的社會成就,
    從此案例少年的表現,對照未予輔導少年的消極態度,可窺
    見予收容中少年及時輔導之必要性。
一、95年8月。被收容少年A的父母請求法官裁定少年A送感化
    教育,該少年於3星期內將大學全篇背得滾瓜爛熟,法官在
    法庭內與少年的母親一起驗收,少年的母親由一開始的不以
    為然,漸而欣慰、微笑,最後竟哭紅雙眼,頻說少年國小時
    期成績很好等語,表示願意再給少年一次機會,法官因之當
    庭將少年責付,並裁定交付觀察,請少年調查官協助少年就
    讀高職補校,迄今該少年未再觸法。
二、95年11月。號稱某國中第2寇之少年B請求法官給予自新機
    會,法官表示其可背誦大學,藉此檢視其改變決心,該少年
    經四次收容、責付後,回到學校奮發讀書參加2次學測,之
    後就讀某國立附中夜間部,段考成績名列班上第4名。
三、96年1月。少年C因羡慕別的收容少年可以背誦大學,主動
    要求少年觀護所導師同意其加入讀經行列,惟該少年因識字
    不多,少觀所導師指導其背誦三字經,嗣法官裁定少年C感
    化教育處分,於送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時當庭驗收,始
    知少年已背熟三字經。其在少輔院經法官鼓勵又完成大學及
    中庸的背誦,參加校外徵文比賽得到第三名,立志讀法律將
    來當律師。
四、96年2月。2位觸犯重罪少年D、E發奮讀經,於四個月內,
    共背熟大學、中庸及論語1到7章,感到自己資質與程度不差
    ,責付後自發地就讀高職補校。
五、96年3月。某學校中輟班老師因到法庭目睹少年F背誦大學
    及中庸,深受感動更疼惜少年,少年F經責付後回到學校,
    該老師繼續督促少年讀經及背英文單字,並為少年打理三餐
    ,少年因此生活作息趨於正常。
六、96年7月。虞犯少年G的父親於暑假期間,主動要求法官收
    容少年讓其在少年觀護所讀經,之後少年G的父親來函致謝
    ,並贈10本四書白話解釋讀本,希望少年法庭轉贈用功讀經
    的少年。
七、96年12月。6位收容少年陸續向法官表示希望能將責付日期
    延後,讓其等可以參加少觀所舉辦的讀經比賽,此為歷來所
    僅見。
八、97年2月。向上級司法機關政風室陳情法官收容少年不當之
    少年母親,因見聞少年H在少年觀護所能背誦大量經典,而
    轉向法官道謝,該少年經責付後,少年的母親猶希望法官能
    再次收容少年H,施予讀經輔導。
九、97年2月。一位曾受感化教育處分在某工廠工作的少年I,
    其老闆因少年I背誦大學、中庸深受感動,而當庭同意為該
    少年簽發20萬元支票,以擔保其損害賠償債務,繼續僱用少
    年並督促其行止。
十、97年7月。經少年調查官建議送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J默默
    讀經,於五個月內背熟大學、中庸及論語第10章,法官受少
    年努力向上感動,改為裁定安置輔導處分,目前經安置機構
    安排在機車行當學徒,計畫晚上到補校讀書。


陸、所獲啟發
        輔導方法隨著時代的進步越趨專業及多樣化,過去少年
    法庭及少年觀護所鮮少對收容中個案施予適當輔導,少年收
    容於少觀所中,少年法庭、少年觀護所應各扮演及時輔導的
    指導者及執行者角色,彼此分工合作,以期在此階段奠定將
    來輔導的基礎,而非等到事件結案後才開始摸索如何輔導。
    以下是筆者因對收容中少年施予讀經輔導,所獲的粗淺心得
    :
一、非行少年處於成長、仿同階段,可塑性極高,應即時投入適
    當輔導∼收容中急速輔導概念。
二、非行少年與一般少年智能並無差異,其雖一時觸法,不能將
    之標籤為「犯人」,而應有別於「犯人」的「類學生」態度
    與思維來處理少年保護事件。
三、因少年優異的讀經表現,為對少年尊嚴的維護,及給予一個
    良好讀書環境而啟發「少年候審室」之設立(註5)。
四、非行少年不乏高智商者,但大都一無是處,很難找到肯定的
    著力點,少年被收容期間,應給予少年發揮潛能的機會,藉
    此鼓勵向上,對於其努力給予正面回饋。
五、讓少年觀護所扮演積極的教化功能。理想的少觀所應係一獨
    立機關編制,兼具監所、中途學校及短期安置機構。
六、輔導少年獨賴少年法庭難竟全功,應建立以少年法庭為中心
    ,連結少年觀護所、少年家庭成員、輔導志工、學校、社福
    團體及其他社會資源之網絡。


柒、結論∼願景
        輔導的方法很多,如花蓮信望愛少年學園的獨輪車環島
    活動,必然給參與的少年灌注強烈的自信心與成就感,這可
    能是少年成長歷程的轉捩點,但誰都不敢保證少年會因此改
    變,然也不能以少年還沒有變好而抹煞其努力。讀經輔導也
    是一例,受輔導少年呈現的是積極進取,若未予輔導其等可
    能仍是悲觀消極,可見於收容期間給予適當輔導有其必要性
    。收容期間是輔導少年的黃金時期,及時施予適當之輔導,
    對於將來的處遇決定與執行,可收事半功倍之裨益。


附註:
註1、見徐錦鋒主編,《少年觀護制度理論與實務》,2008年1月
     初版1刷,洪葉文化出版,第283頁。
註2、參見司法院96年11月14日院台廳少家1字第0960023700號函
     送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第26條第1項第2款之修改理由說明。
註3、見蔡德輝、楊士隆著,《少年犯罪理論與實務》,2006年
     10月4版3刷,五南出版,第62頁。
註4、例如有少年為背誦經典,主動犧牲放封及要求延長關燈時
     間,讓肅穆的少年觀護所增添溫馨。
註5、各法院均將少年視為「犯人」對待,與成人犯在同一候審
     室或羈留室分開囚禁,台南地方法院於98年2月1日首開先
     河將少年與成年犯區隔,另闢3間少年候審室,將男、女少
     年及虞犯分開,其設立沿由詳鍾宗霖撰,《台南地院新規
     劃少年候審室的設計理念與輔導功能》,刊於司法周刊第
     1380期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