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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司法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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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場地借用管理要點



106年6月15日臺南地方法院訂定
108年3月26日臺南地方法院修訂
一、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古蹟)為推展法治社會教育,提倡休閒文化,並有效利用本古蹟空間及設施、加強展覽場地之使用管理及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本院係指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權管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所稱場地係指經本院指定之各展覽室及戶外廣場。
三、
本古蹟場地之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四、
本古蹟各場地,在不影響本館需要及正常營運情況下,得提供外界使用,唯以辦理司法、學術文教活動為優先,使用範圍以具有司法、學術、文化、教育、藝術性質之機關、法人或個人為限;非此範圍內之用途,悉不外借。
五、
申請使用本古蹟場地,應先填具申請表,並附送相關單位核准文件,必要時,本院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經本院審查同意後,始得利用場地。
六、
申請方式:
(一)
凡欲使用本古蹟各場地者,應先與本院取得聯繫,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認識環境,協調借用相關注意事項。
(二)
申請時間應於活動前三個月前提出活動企劃說明及申請書,未依期限申請者,本院得依實際場地使用情形審核辦理。
(三)
申請使用本古蹟室內各場地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視借用目的及活動內容延長之,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
戶外廣場使用單位原則上應於辦理活動前一個月向本院提出活動企劃及申請書。
(五)
凡申請使用本古蹟室內各場地者,應檢具以下文件:
1.
場地申請表。
個人申請:如申請人為自然人,應由申請人據實填寫申請表,並於申請表簽名蓋章後,以申請書(如範例所示)附具申請表正本,向本院提出申請。
機關申請:如申請人為機關、團體(學校),應由機關、團體(學校)填寫申請表並載明承辦負責人,於申請表蓋用機關(學校)印信後,以公文正式函送申請表正本向本院提出申請。
2.
展覽企劃書。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及預計參與人數。資料得以畫冊、照片、光碟等方式送交。
3.
場地布置事項、時間及撤展時間。
(六)
申請者得採掛號郵寄或親送辦理;郵寄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展場申請」;不符規定者,本院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院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
(一)
違反國策、違背法令或有害社會公益者。
(二)
有悖於善良風俗與道德倫理者。
(三)
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
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要點規定事項者。
(五)
以集會表演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六)
經本院認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者。
(七)
未經本院核准擅自為營利性商業行為者。
(八)
其他經本院認定不宜使用者。
八、
活動取消與變更
(一)
經申請核准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如颱風來襲),本院有權逕予取消活動。
(二)
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者,須於原核准使用前七日申請改期或終止使用,逾期未使用者,本院有權取消其三年內申請借用本古蹟場地之權利。
(三)
本院因有特殊需求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原核准使用前七日通知申請者改期。
九、
使用單位於使用期間,對本古蹟各場地設備公物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使用單位須負完全修復或照價賠償責任。
十、
使用單位非經本院同意,不得在本古蹟場地及館舍四周擅設售票所,及任意張貼海報宣傳標語,以免有礙觀瞻。
十一、
場地使用期間的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須之工作人員,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十二、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三、
使用單位印製各種識別證、請柬或入場券等應於使用前,將樣張送本院審核後,方為有效:入場券如涉及發售,由使用單位自行依法定程序辦理,本院恕不負責。
十四、
本古蹟建物為古蹟及歷史建築,禁止使用火具(瓦斯、噴燈、蠟燭等)及會造成園區內電壓電流異常之電器。
十五、
本院因業務需要收回展覽場地時,得通知申請者或受邀者改期,申請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
場地佈置須配合本古蹟開放時間前完成,展覽結束後,應回復場地原狀,如逾期限,本院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
十七、
展出者應維護本古蹟展場設施,禁止於地板、牆壁及公物上使用鐵釘、圖釘、魔鬼氈、雙面膠、膠水等,若有違反規定,本院得強制拆除,所需費用及毀損賠償由展出者負責。本古蹟展覽以使用展場現有設施為原則,如需增設臨時展覽設施,需事前提出施工計畫,經本院同意後始得施工。
十八、
展場各項固定設備不得擅自更動、搬移、拆卸;展覽文宣品,不得任意放置,違反規定者,本院得逕行處置,所需費用及毀損賠償由展出者負責。
十九、
各展覽場地非經本院同意不得擺設花籃;活動內容若有開幕、剪綵、茶會等事宜規劃,須事先經本院同意。
二十、
基於教育推廣,借用人於本古蹟舉辦之活動或展出作品,本院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及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二十一、
展出作品之裝框、包裝、運送、維護、佈卸展及相關保險等均由場地借用人自行負責。
二十二、
展出者作品若涉及侵權等違法情事,本院得撤銷展出,並應由借展人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場地使用期間本古蹟不提供車輛停放服務,借用單位應遵守本古蹟門禁管制規定,其安全維護、公共秩序應由借用單位會同本院協調處理。
二十三、
本古蹟各場地開放時間另定。
二十四、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院相關規範辦理,並得隨時修訂公告。
表格填寫後請郵寄至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1段3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