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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Q&A


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執行之相關規定?
1.
對於少年之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掌理之;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2.
少年保護官因執行前項職務,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
3.
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
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
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
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6)
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
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4.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5.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