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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之審理
(六)
何謂收容?家長可否聲請責付?
1.
少年法院(庭)處理中之少年,有不能責付或責付為顯不適當,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強制處分。
2.
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
3.
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收容認為不宜時,得向少年法院(庭)聲請責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