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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之審理


少年事件應否選任輔佐人?
1.
警察、檢察官、少年調查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虞犯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2.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3.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