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大
中
小
上一頁
下一頁
Navbar
業務簡介
活動宣導
相關法令
調查保護官信箱
資源連結
志工專區
:::
調查保護Q&A
(一)
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對象?
1.
對於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a.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c.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