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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Q&A


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對象?
1.
對於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a.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c.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